东莞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东莞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Testing,Inspection and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DTI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地区的检验检测与认证机构、与检验检测认证工作有关或从事检验检测认证工作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是由东莞地区的检验检测与认证机构、与检验检测认证工作有关或从事检验检测认证工作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外致力于检验检测与认证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热心于检验检测与认证事业发展的人士,发挥政府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企业及用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技术、学术交流合作和行业的技术进步,
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检验检测与认证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工作水平,促进检验检测与认证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检验检测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检验检测与认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和研究工作,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参与决策)
(二)在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需求和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桥梁纽带)
(三)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平竞争、服务质量、运作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准则及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树立认证认可诚信;(行业自律)
(四)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调本行业在经营、服务、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权利)
(五)组织成立培训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岗位人才及技术人才培训等业务,协同有关部门承担对检验检测与认证人员的培训;(组织培训)
(六)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检验检测认证技术和监督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交流合作和行业发展;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标准、规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等咨询和服务;(交流活动)
(七)承担检验检测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转移的部分技术性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承接职能转移)
(八)提供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产品鉴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质量仲裁、质量投诉等技术咨询服务;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认证领域统计、调查,并发布相关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并及时组织传递;(提供认证)
(九)接受并完成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检验检测认证相关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为本市从事检验检测与认证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通知申请入会单位;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匾牌。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指派与本会联系的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当会员代表或联络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与本会联系变更。
第十五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并交回会员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五)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牌匾,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3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副会长、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无记名投票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变更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副会长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办公会会议补选,但补选的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副会长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会长办公会会议。召开会长办公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副会长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副会长联名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副会长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应由会长本人出席。会长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副会长对本次会长办公